监察委员会指的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开设的监察委员会。将示范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有关职责优化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谁产生
示范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竞选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呈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开设监察委员会的目的
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组织和制度创新,优化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督范畴,充足监督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监督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性高效的监督体系,执行反腐败职责,深入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